(中央社記者蕭博文臺北12日電)嘉義一名男子被控猥褻、性侵就讀國小的女兒共94次,一、二審法院認為男子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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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本案被告被控自民國100年起,以每2週1次的頻率,在嘉義住處趁當時就讀國小的女兒獨自在浴室洗澡或在房間內使用電腦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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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兒92次,另有2次強制性交犯行。一審嘉義地方法院認定被告犯行明確,審酌被告本應負起照顧女兒之責,竟在本應是女兒最為安心的住處,以強暴手段猥褻、性侵達94次,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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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仍否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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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因不準女兒去阿姨家住才遭報復;男子辯護人則主張,本案缺乏補強證據,不能僅因男子有家暴狀況就認定被害人指述可以採信。二審認為,被害人案發後出現自責、羞恥、驚慌等情緒創傷反應,為家內性侵害類型及性侵害一般創傷被害人反應的典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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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被害人的指控非憑空杜撰,調查全案事證後認定男子犯行明確,一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男子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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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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